《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定》)签署于1994年4月15日,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一部分,成为构建世贸组织的基本协定之一,随着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的成立而开始生效。
《SPS协定》制定了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相关的基本标准,同时允许成员制定各自的标准。成员自己制定的标准必须有科学依据的支持,必须是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健康而采用的必需措施,不得构成对情形相同的成员间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SPS协定》鼓励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如果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或合理的风险评估,成员也可以采用更高的或不同的标准及产品检验方法。成员的标准通常由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和健康保护方面的政府专家制定,需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
很多发展中国家已将国际标准(包括国际食品法典、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组织公约所制定的标准)作为本国标准的基础,以避免重复工作。由于气候、已存在的病虫害及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的差异,相同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并不能适用于来自不同国家的食品、动物及植物产品。因此,《SPS协定》的具体实施根据食品、动物及植物产品的产地而作相应调整。成员并不因为自己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而违反《SPS协定》。国际标准通常比很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的标准更高,但《SPS协定》明确规定,允许政府采用不同的标准。如果引发贸易争端,成员必须提供科学依据及风险评估。在需要的时候,成员必须公开风险评估中考虑的因素、评估程序以及可接受的风险程度。成员政府如果采取了任何可能影响贸易的新措施,必须通报其他成员,并设立咨询点,告知其实施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管理条例的过程。
《SPS协定》的相关谈判向124个参与了乌拉圭回合的成员公开,同时听取相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食品法典、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专家的意见。
除与透明度相关的规定外,《SPS协定》的实施时间在发展中国家推迟到1997年,在最不发达国家则推迟到2000年。在此期限前,这些国家不需对其采取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相关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如果需推迟更长时间(用来提高牲畜行业服务水平或履行协议中的特定义务等),可以申请放宽期限。
《SPS协定》要求其成员承诺通过相关的国际组织或双边合作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也有很多在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等方面援助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不少国家和其他成员在这些领域有着广泛的双边合作项目。世贸组织秘书处也与国际食品法典、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植物保护组织公约联合开展地区性的研讨会项目,以保证成员政府详细了解这些组织能提供的相关帮助,从而从该协定中受益。这些讨论会也向感兴趣的私人企业和消费者组织开放。世贸组织秘书处也通过国家研讨会及成员政府设在日内瓦的代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
世贸组织就《SPS协定》在内部成立了专门委员会(以下称SPS委员会),在成员间进行信息沟通和协调。SPS委员会通过总结《SPS协定》的实施情况、讨论潜在的贸易影响,与相关技术部门紧密合作并听取专家意见,采取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一般程序解决与该协定相关的贸易争端。和世贸组织的其他委员会一样,SPS委员会面向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在世贸组织更高层次组织中(如货物贸易理事会)有观察员地位的成员,都有资格成为SPS委员会的观察员。委员会还邀请数个国际跨政府组织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包括国际食品法典、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植物保护组织公约、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和国际标准组织。成员政府可以委派任何它们认为合适的人员参加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它们派遣的通常是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相关的人员。
SPS委员会每年召开三次常规会议。此外,SPS委员会有时还与技术壁垒委员会就通报和透明程序召开联席会议。如有需要,还可能召开非正式或特殊会议。SPS委员会的工作通常体现在提交给总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和该委员会的会议总结报告中。
2007年年度报告中,SPS委员会声明将在以下方面可能采取进一步行动:实现一致性,等效,透明度规定的实施,对国际标准的使用的监督,技术支持,特殊和差别待遇,区域化,特别贸易关注,特别磋商(ad hoc consultation)的使用,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的合作,对术语定义的明确,特定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适当延迟,监管和控制,《SPS协定》中的第八条和附件C的实施等。委员会认识到,以上很多议题已是其工作日程的一部分,如透明度,特殊和差别待遇,技术支持和区域化等。剩下的议题中,委员会决定首先关注特别磋商(ad hoc consultation),以解决贸易问题,同时还将关注委员会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的关系。
2007年10月15日至16日,SPS委员会就《SPS协定》中透明度条款的实施召开了第三次特别研讨会(前两次特别会议分别于1999年11月和2003年10月召开)。研讨会上提出了相关机构和国家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包括:政治层面和公众的意识,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对相关私营部门代表的动员,地区和跨政府间合作面临的困难,通报的管理,工作的可持续性。委员会同意修改其关于透明度方面所建议的程序,特别是对评议期的定义、对与国际标准一致的措施的通报、通报中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条例和条例译文全部文本的获得权利。
委员会广泛讨论了特别贸易关注,其中很多涉及单个通报。讨论的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抗菌素的使用,生肉和家禽产品病原体含量的可接受水平,数类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最大可接受量,应对禽流感采取的措施;牛海绵状脑病和口蹄疫,苹果的火疫病,对虾及虾制品采取的措施。2007年共提出16项新的特别贸易关注,再次讨论了21项以前提到的特别贸易关注,其中5项已通报获得解决。
特别贸易关注
1995年至2007年底13年间共有261项特别贸易关注。表1为每年新提出的特别贸易关注数量。其中,2007年新提出16项。表2a为其间特别贸易关注涉及内容的分类。其中,42%与动物健康及人畜共通传染病相关,26%与食品安全相关,28%与植物健康相关,4%为其他内容。42%的动物健康及人畜共通传染病内容进一步分为口蹄疫(FMD)(23%)、传染性海绵状脑病(TSES)(36%),禽流感(AI)(9%)和其他动物健康内容(OAH)32%)(见表2b)。13年间,发展中国家成员共提出126项贸易关注,发达国家成员提出179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出两项(见表3)。261项贸易关注中,75项已解决(其中,2007年解决两项),18项已部分解决,剩余168项尚未解决。除2007年提出的新的16项外,152项贸易关注已至少一年内未得到解决(有些可能已解决,只是委员会未获通报)(见表4)。
表1 1995年至2007年,每年新提出的特别贸易关注
表2a 1995年至2007年,特别贸易关注事件涉及内容

表2b 1995年至2007年,特别贸易关注事件涉及动物健康及人畜共通传染病内容

表3 1995年至2007年,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成员每年提出新议题数量:


表4 贸易关注解决情况

1995至2007年,与中国大陆相关的特别贸易关注共33项。其中,中国对其他成员所采取措施提出的关注共19项,其他成员对中国所采取措施提出的关注共14项,如下表所示:
(1)中国对其他成员所采取措施的关注(共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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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号 |
关注描述 |
解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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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美国影响实木包装材料暂行规定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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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澳大利亚对虾和虾制品临时检疫措施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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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菲律宾进口中国水果通报的关注 |
部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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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日本《食品卫生法》修正案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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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美国限制中国盆景输美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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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欧盟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建议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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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日本修订食品和添加剂标准及规范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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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欧盟食品中最高农药残留限量通报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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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欧盟婴幼儿食品中黄曲霉素及赭曲霉素法规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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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日本食品添加剂(boscalid)标准和规范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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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美国牛源性材料和登记要求规定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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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欧盟茶叶中农药残留容许量和检测方法指令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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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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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美国对中国鸭梨输美限制措施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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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日本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保险和质量改进标准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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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日本中止进口经热处理的稻草和饲草的关注 |
部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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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美国对中国木制圣诞树进口限制措施的关注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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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欧盟限制中国熟制禽肉进口措施的关注 |
已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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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美国限制中国熟制禽肉进口措施的关注 |
未通报 |
(2)其他成员对中国所采取措施的关注(共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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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号 |
措施描述 |
关注方 |
解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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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中国影响采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农产品的食品安全法规 |
美国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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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中国因实蝇问题对柑橘和其他水果实施的进口限制 |
阿根廷 |
已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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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中国对荷兰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禁令 |
欧盟 |
已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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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中国对化妆品的进口要求 |
欧盟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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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中国关于大肠杆菌零允许量的规定 |
美国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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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中国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法规 |
欧盟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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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中国对水产品进出采取的检疫措施 |
欧盟 |
已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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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中国在采取某些《SPS协定》措施时缺乏透明度 |
美国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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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中国对美国禽肉采取的措施 |
美国 |
已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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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中国对二恶英动物源性产品的进口限制 |
欧盟 |
已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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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中国对生肉和家禽产品病原体零允许量的规定 |
美国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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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中国对区域化的实施和牛肉进口的禁令 |
巴西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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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中国有关禽流感的限制 |
美国 |
未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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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中国对美国苹果进口品种的限制 |
美国 |
未通报 |
(王淑贞整理, 2008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