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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2006-07-12 14:59  文章来源:世贸司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日本为循环经济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成3个层次:

  第一层次也可称为基础层次,它由基本法《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构成。该法在2000年12月公布实施。该法提出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是:“促进物质的循环,以减轻环境负荷,从而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全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该法就处理“循环资源”(可处理的废弃物)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一般国民所应承担的责任:政府负责制定构筑循环型经济社会的基本计划,首先在中央环境委员会颁布的指导原则下,由环境部拟定规划草案,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规划应作为政府制定其他规划的基础;地方政府具体实施限制废弃物排出并对其进行分类、保管、收集、运输、再生及处理等措施;企业负有减少“循环资源”产生并对其进行循环利用和处理的义务,即对产品从生产到最终处理的全过程负责;国民则尽可能延长消费品的使用时间,并对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回收工作给予配合。该法明确了建立循环社会的政府措施:减少垃圾产生量;以法规形式规定“垃圾产生者责任”;在产品回收利用到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增加“生产者责任”;鼓励使用再循环产品;如妨碍环境保护、产生污染的企业征收环境补偿费。

  第二层次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分别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于2001年4月开始实施。该法的主要内容是从过去主要促进废物再生利用扩大为通过清洁生产以促进减废和尽可能对废旧产品和零部件进行再利用,即由主要强调Recycle(原材料的循环)改为3R:(1)废弃物的减少(Reduce):对制品设计时要考虑小型、轻便、易于修理,达到省资源、长寿命;修理体制充实完善,使产品的寿命延长;通过升级使产品的寿命延长。(2)部件的再使用(Reuse):在设计时使部件易于再使用;要再使用的部件应标准化;经修理或再生后再使用。(3)循环(Recycle)的强化:生产者有回收废产品循环利用的义务:为了使不同材料的废弃物再回收时易于区别,生产者有义务添加材料标号;抑制副产物的产生,强化副产物的循环利用。总之,要在制品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修理、报废各阶段综合实施3R,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特点。

  《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又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充实了有关促进废弃物减量化和再利用的内容,增加了垃圾产生最小化、垃圾分类及回收等条款;对有毒性的固体废弃物(如医疗垃圾)管理条款更加严格;建立垃圾处理中心系统;将选择性处理的责任分摊到公众身上;地方政府组建促进垃圾减量化委员会。其主要内容是:(1)整顿废弃物的处理体制和处理设施,防止不适当处理;(2)推行在废物处理中心处理;(3)推行产业废弃物管理票单制度,记载废弃物从排出者、中间处理者到最终处置者的情况;(4)禁止私自焚烧废弃物;(5)产业废弃物的排出者要制定废弃物的减量和处理计划;(6)发生不适当处理和非法丢弃时,排出者要受处罚,并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等。

  第三层次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5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绿色采购法》。

  日本一直十分重视废物再生利用,1995年颁布了《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1997年4月起施行,是最先实行的具体的资源循环法律。该法明确“容器包装生产企业负有对用毕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义务,费用加入售价”。要求建立容器与包装回收体系,涉及到不同主体承担不同的责任:对玻璃瓶、PET瓶、纸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等回收制定了具体条款。

  日本政府所实施的三个层次与“循环经济”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配套的法律体系,使日本成为发达国家中利用法制武器发展循环经济搞得最好的国家。它从法制上确定了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和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标志着日本在刚刚到来的21世纪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将要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法规集中体现了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废物减量化原则(Re-duce)、再利用原则(Reuse)和资源化原则(Recycle)。运用这些法律可以规范政府、企业和国民的“3R行动”标准,在整个社会建起遏止废弃物的大量产生,推动资源的再利用和防止随意投弃废弃物的管理和约束机制。通过实施这几部法律,日本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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