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技术法规和标准 >  知识之窗 >  正文

韩国质管法规涵盖所有农产品
2007-08-22 13:37  文章来源:商务部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自乌拉圭农业协定(1993年12月15日世界有关国家签署的农业贸易问题的协定)生效以来,韩国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修改和完善了各种法律法规,制定了种类繁多的卫生安全和检疫标准。

  韩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种畜等的生产能力、规格标准》、《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水产品检验法》、《食品卫生法》等近20个。另外,还建立了177种进口农产品原产地义务标识制度,农药和有害物质成分标准等。

  韩国对农产品农药污染控制极严,韩国《食品公典》总共对264种农药和重金属规定了残留基准,对农产品中使用激素和抗生素等也严格限制。

  根据韩国颁布的《2004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显示,韩国几乎把所有农产品都置于了各种质量安全和检疫法规的保护之下,部分产品甚至需同时符合4—5项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

  按照WTO规则,韩国基本取消了对农产品进口的硬性管制。但在实际操作上,韩国通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利用检疫、卫生标准等多种非关税措施,对进口农产品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以适应国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为目的,韩国还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非关税措施。

  目前,有效实施进口限制的法规和措施主要有转基因加工食品标识制度,水果、蔬菜、花卉病虫害检疫制度,口蹄疫及疯牛病疫区产品进口紧急限制制度,家禽肉检疫制度,水产品安全检疫检验制度等。

  按照韩国的质量管理法规和农产品进口制度,农作物生产国如存在韩国没有的病虫害,在韩国进行实地检疫认可和双边达成检疫协定前,韩国均禁止进口该种农产品。如2002年度,韩国主要监控的农作物包括西红柿、白菜、各种水果等110个品种。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由出口国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应的家畜传染病疫情资料,韩国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可,非OIE(国际兽疫局)会员国需接收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后生产国方可对韩出口。

  对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激素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如抽检不合格率较高(无明确规定),可随时对出口国的农产品实施临时精密检验,即在一定期限内对进口农产品实施逐批检验措施,而不是通常的抽样检查,从而达到控制进口的目的。如2002年以来,韩国以进口我国的部分农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为由,对我枸杞子、干萝卜丝、萝卜根、当归、黄芩、黄芩根、黄芪、干桔梗、生姜、藕、葛11种产品实施二氧化硫残留逐批精密检验措施,对产自中国的活鱼和泡菜等产品进行逐批精密检验。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