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T/DS20 1995年加拿大诉韩国—瓶装水的相关措施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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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1-14 14:34 |
[背景]
自1992年起,韩国的瓶装水市场迅速扩大,1992年至1994年其国内瓶装水销量翻了3倍,1995年,成为世界第5大瓶装水市场。为了规范国内瓶装水市场,1995年,韩国公布了一项有关瓶装水的法令“瓶装水标准、规格和标签要求的公告”(No.1995-43)。该公告第3条规定,采用物理方法,诸如冷凝、过滤、充气、紫外线消毒等处理的瓶装水允许销售;而经任何化学方法处理的瓶装水禁止销售。第8条规定,瓶装水的保质期为自生产日期起6个月。
公告发布后,加拿大认为这两条规定违反了WTO有关原则,影响了加拿大瓶装水贸易。1995年11月8日,加拿大WTO常驻使团依据GATT第22条(协商)第1款(当一缔约方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方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SPS协议第11条(磋商和争端解决)第1款(除非另有特别规定,经争端解决谅解解释和使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议的磋商和争端的解决)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14条(磋商和争端解决)第1款(基本上应遵照“争端解决谅解”解释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各项规定,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磋商和解决有关影响本协议实施的任何事项的各项争端)的规定,要求就韩国有关瓶装水的法律法规与韩国政府进行磋商。并依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磋商)第4款(所有此类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任何磋商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争端中各项措施的核实材料,以及指明起诉的法律依据),将该请求散发给WTO各成员。
[各方主张及最终结果]
加拿大认为韩国现行的有关瓶装水的法律法规,如“饮用水管理法”、“瓶装水标准、规格和标签要求的公告”以及有关法规,与SPS协议第2条(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款(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和第5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TBT协议第2条(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第2款(各成员应确保技术规章的制订、采用或实施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需的程度,并考虑不实现这些合法目标所带来的风险。这些合法目标尤其指: 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 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以及GATT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第4款(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和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相违背,韩国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影响了加拿大在上述协议下所享有的直接和间接的利益。
美国和欧盟认为韩国有关瓶装水的法规对美国和欧盟的贸易产生了同样的影响,并依据DSU第四条第11款(当一参与磋商的成员以外的成员认为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或其他有关协议相应条款规定正在进行的磋商对其有着重要的贸易利益时,该成员可在按照上述条款对该磋商的请求发出之日起的10天内,向参与磋商的各成员和DSB通告其参加该磋商的愿望。只要接到磋商请求的成员同意其所谓的重要利益确实有理有据,则成员可参与磋商,并应将此情况通知DSB。如果要求参与磋商的请求未被接受,则该提出申请的成员可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或第二十三条第1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或第二十三条第1款或其他有关协议之相应条款提出磋商请求),分别于11月23日和11月30日提出加入磋商的要求。
之后,就瓶装水问题双方进行磋商,并于1996年4月1日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包括两点:
1、化学方法处理瓶装水问题
于1997年1月1日但不迟于1997年4月1日允许经臭氧处理的瓶装水进口、销售和分销。为此,韩国政府将:向1996年6月召开的国民大会例会提交“饮用水管理法”的修正案;承诺在上述议案通过后,立刻执行任何修改后的法规; 在建立有关臭氧处理法规方面不会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尽早向加拿大提供修正案草案及其实施条例副本。
2、瓶装水储存期
韩国政府承诺将尽最大可能确保延长保质期批准程序的透明度。在正常情况下,从接到申请书及按照韩国有关法规要求的技术材料之日起,这一程序将持续一个月。韩国政府承诺,应加拿大政府的请求,将提供有关法规和其他必需材料的副本,以帮助理解这一程序。加拿大表示愿意将这一方法作为临时解决方案,并继续鼓励韩国采纳由制造商决定瓶装水储藏期的方法。
[简评]
1、WTO第20号争端“加拿大诉韩国关于瓶装水的措施”是一个既涉及TBT协议,又涉及SPS协议的争端案例。该案例并不复杂,因而能在双方磋商阶段就达成谅解,而没有进入斡旋、调停和成立专家组立案分析阶段。
2、 本案例的主要争论点包括以下两点:
(1)禁止所有经化学方法处理的瓶装水进口过于武断,并缺乏科学依据,因此,违反了SPS协议的第二条和第五条以及TBT协议的第十四条第2款。
(2)强行规定瓶装水的储藏期为6个月也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因为储藏期的长短与生产商的生产、运输和储藏条件等有关。因此,也违反了SPS协议的第二条和第五条以及TBT协议的第十四条第2款。
3、从加拿大要求就瓶装水问题与韩国进行磋商,到双方达成谅解,圆满解决问题一共用了4个多月的时间。这么迅速地解决纠纷说明WTO争端解决机制各个程序环环相扣,每一程序时限明确,防止了延迟拖沓,保障了贸易争端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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