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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起我国禁止进出口以氟氯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
2007-10-18 13:42  文章来源:商务部世贸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公告(环函200号公告),自2007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以氟氯烃(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氟氯烃为制冷工质的产品压缩机。

  公告适用的家用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激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公告将制冰机、冷冻箱、制冷压缩机等商品增加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自2007年9月1日起上述家用电器产品均属于检验检疫局的法定检验管理范围,企业进出口上述家用电器产品须提前申报检验,并提供非氟氯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技术证明。

  国家五部委联合发文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氟氯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旨在保护环境,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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