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举办大型国际研讨会,讨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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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21 13:57 文章来源:商务部世贸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2007年4月17-18日,商务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协办的“WTO: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国际饭店召开。来自海内外250名政府官员、WTO等国际组织以及企业和学术界代表就标准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中国政府曾于2005年5月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案,提请WTO就该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予以关注,并对解决方案进行研究。该提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次会议旨在进一步深化全球对“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重要性的认识,共同探讨该问题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的解决方案。
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在研讨会开幕辞中指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随着全球经济、特别是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涉及标准化、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多方面的问题,内容十分复杂。”然而在这个问题复杂的背后,却是巨大的商业利益。谁在这个领域中占据上风,谁就有可能在数字经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中国政府的态度是鲜明的:中国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明确的,决心是坚定的。但中国“不赞成滥用知识产权协议和规则实施技术垄断的做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表示:我们既要照顾到技术未来发展方向、鼓励创新,又要照顾到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社会公众利益、不同国家的发展阶段。应当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惠及地球村的所有公民,这也是我们的共同追求。
巴西工业发展与外贸部代理副部长苏亚雷斯也强调:当我们考虑国家、区域或者国际的协商一致标准时,必须要认识到所有的标准都直接与公众的毅力相关。
除了来自政府的官员,来自WTO、ISO、IEC、ITU等国际组织的代表,来自研究机构的专家,来自企业界的精英,都在研讨会上就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涉及的标准中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公平无歧视(RAND)原则的解释和可操作性、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反垄断等问题各抒己见,展开了充分讨论。
此次研讨会的各方观点,将为今后政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提供借鉴。
下面是发言主要嘉宾的观点摘要。
易小准(商务部副部长):
对于进入标准的知识产权技术,应依法给予充分保护。这既是中国政府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将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社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政府推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标准和知识产权的不当结合也会出现问题。如知识产权信息不能及时、充分的披露,知识产权许可条件过于苛刻,费用过昂贵都不利于公平竞争,会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阻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阻碍全球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种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危害尤为严重,将严重阻碍他们深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将扩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将导致经济贸易不平衡的进一步扩大。为此,WTO《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既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允许成员依法管制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中国总理温家宝在2006年的一次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国政府“不赞成滥用知识产权协议和规则实施技术垄断的做法”。
标准化的目标是提高生产率、便利国际贸易。作为世界贸易的协调机构,WTO专门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鼓励成员采用国际标准。中国政府于2005年5月向WTO提交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案。中国认为,为保证成员能够顺利地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应既提高国际标准制定的效率和质量,又充分考虑成员在采用国际标准中遇到的困难。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就是当今世界各国在采用国际标准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WTO应该以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果为基础,积极探讨该问题的解决方案。
今天,中国政府举办“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讨会,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推动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今后,中国还将继续负责任地、建设性地参与相关讨论,为解决问题做出我们的贡献。
苏亚雷斯(巴西工业发展与外贸部代理副部长):
公司或公司联盟保护和推广他们的技术标准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出在更宽的视野范围内: 当我们考虑国家、区域或者国际的协商一致标准时,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所有的标准都直接与公众的利益相关。“在技术法规中使用国家或者国际标准” 作为技术法规的良好做法被广泛接受,这也是WTO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议的一项基本规则。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的出发点就是在国际标准中避免包含专利技术,技术法规可以基于一个国际标准的各个部分并把受专利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排除在外。
苏亚雷斯强调,巴西方面始终坚决地支持、强化各种国际化组织的作用,执行国际标准化体系,比如ISO的标准。此外,巴西方面坚持使用知识产权手段保护工业与知识产权。巴西非常支持进一步加强各国以及ISO/IEC与相关标准化团体组织之间更加高效的合作。苏亚雷斯认为,应该使用ISO/IEC新的交付标准来加快国际团体对技术发展速度的响应,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
巴西向WTO提议,将中国政府向WTO关于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提案放在第4个三年一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审查报告的附件中,这一提议已被WTO接受。巴西建议由ISO/IEC对目前的具体形势作出正确的分析,并考虑可能的解决方案,时刻牢记适当使用国际标准作为 WTO成员技术法规的基础。同时,ISO/IEC应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这一问题上密切协作,通力协作来达到对“合理非歧视原则”更为客观的理解,这是标准化团体组织应该使用的方法。
在这个领域的所有努力,可以让国际标准化体系更为精炼而且被更多地接受,这不仅由于其本质上的重要性,而且还因为它们是全球技术法规协调的基础,我们坚信进一步加强国际标准化对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张勤(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需照顾不同国家的诉求
过去我们制定一项标准更多的是取决一项技术在市场上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然后把它上升为标准,但是当今技术的进步使得标准有时候要先于市场发挥作用。
毋庸讳言的是,知识产权在标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新技术的发现多数都是以知识产权的方式出现的,它不是免费的午餐。技术的开发本身也是需要代价的,所以对知识产权实施合理的保护本身也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我们应当对它加以保护。但是潜藏在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却构成了一个不小的挑战。比如我们制定各种各样的环境标准、安全标准,当然也包括技术标准本身,这些标准看似跟技术无关,但是要满足这个标准的时候你却发现不得不应用某项技术,而这项技术是被知识产权保护的。
标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定标准,主要是通过政府或者组织的公信力、权威性来制定并推行的一项技术,我们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还更多地强调要用国际化的标准,在这一部分标准中标准制定者会比较多地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如何使标准不至于成为阻碍贸易的新壁垒。第二类标准是事实标准,它是通过一些大公司所进行的产业或者技术的联盟形成,这些大型企业利用对市场的控制力来推行它的技术。当然,我们觉得采用这些先进的技术对于产业的发展,对于消费者享受先进的技术固然会带来很多的好处,但是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标准的制定中,先进的技术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手上,而总体上讲,发展中国家处于后发地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这些标准就在事实上日益构成了新的贸易壁垒。
如何有效地解决这种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中所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我们既要照顾到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鼓励创新,又要照顾到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同国家发展的阶段。我们应当制定出一种合理的解决办法,这样才能惠及我们这个地球村的所有的公民,这也是我们所共同追求的。
倪光南(中国工程院院士):
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和中国企业的对策
私有标准的形成往往是由于产品和技术在市场上形成了垄断的地位,其最大的问题就是逐渐垄断,妨碍其他竞争者的发展。最明显的在软件领域就是Windows、Office,目前都是这个领域的实施标准,由于它的涉及到很多私有标准,所以在这些领域很多企业很难和微软公司进行竞争。
采用私有标准有很多问题,首先私有标准不利于公平竞争,因为私有标准是不开放的,竞争者很难和它竞争,这样形成垄断很难打破。第二,私有标准可以使掌握标准的企业获得很高的垄断利润,对于用户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第三个是安全性问题,有些用户有些特殊的要求,必须经过私有标准公司的数字认证才能进行。
应该提倡开放的标准,开放的标准有利于公平竞争,用户可以有更大的选择权利,同时可以保证各种产品之间、技术之间的互操作性,避免产生垄断,降低用户成本,使这个产品可以获得很好的性能价格比。作为真正的开放标准,应该把指标、内容完全地开放,基本上可以免费,或者采用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提供各方面的使用,而且这个标准的发展应该由开放的组织来承担。实现这个标准的技术和产品应该在市场上能够很容易取得。
对于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必须有一个很好的对策。对于开放标准,要用RAND、FRAND的标准。建议有关部门应该支持通过企业来参加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制定,同时争取指导制定一些标准。目前中国主导的标准像TD-SCDMA、AVS、WAPI等等,我们希望这些标准能够产业化,同时产生利润。
由于知识产权非常复杂,希望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和资源上帮助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的纠纷,企业也应该联合起来,同时也组织一些专家来研究。有些专利费费支付是不合理的,有些专利已经过期了,或者根本不存在。但是我们企业不知道,花很多冤枉钱。
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对中国企业来讲,已经通过实践引起很大重视,但最根本的是要增强自己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己在标准中的话语权和知识产权比重,把话语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弗朗克•波斯特(英国标准化学会BSI交流部主任):
标准的贡献是有形的、巨大的
英国标准化学会(BSI)是一个独立组织,具有100多年的历史,是皇家协会,并在国际组织中代表英国政府。BSI提供全球化独立的商业服务,主要是提供重要的基于标准的解决方案。在英国,标准被认为是提供一种工具,使公共采购过程更加透明一致,并且可以具有更高的价值,更符合成本优势。标准可以促进革新,使我们具有共同的词语,统一市场上的技术,促进健康、卫生,促进产品的性能,以及促进产品的质量。
在历史上,标准被认为是必需的,对生产、贸易,还有产业都是最基础的,而且标准成为了不同领域之间的互操作性基石。标准带来的是有形利益,尤其是对于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有形利益。以英国为例,GDP的增长可以归功于资本、就业和技术革新,标准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实际上,标准化带来的好处是巨大的,它在促进国际贸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对于WTO框架还是内容而言,对于消除贸易障碍、减少成本和复杂性,给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体验,标准都是重要的。对于中国来讲,实际上很多标准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50%的中国标准实际上已经是基于国际上的一些规则和惯例。
派特里克•瑞他(WTO贸易与环境司参赞):
WTO:国际标准应带来它许诺的好处
WTO有150个成员国,占了世界贸易的97%。作为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它的目标是要使得贸易流尽可能顺畅,尽可能可以预见、尽可能自由地流动。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来,技术规范和标准越来越多,增长得非常快,被各个国家所采纳,标准的效应变得越来越明显。2005年世界贸易报告强调,技术规范和标准既可以对世界贸易起到建设性的作用,也可以起到破坏性的作用。这种标准可以带来极大的好处,包括给消费者更多的信息,环保以及不同的产品与服务之间的兼容性方面,但是它们也可能会被滥用,成为保护主义的措施。
在WTO规则框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的基本目标是要保证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合格评估程序,不必构成不必要的矛盾。TBT协议具有灵活性,成员国可以采取自己的技术措施来追求自己合理的目标,同时也鼓励尽可能多地采用国际标准。和谐应该说是TBT协议的核心原则。WTO本身不是一个标准制定组织,WTO把自己局限在它最有能力做的领域里面,也就是要保持一个开放的、公平的和非歧视的、多边的贸易体系。但WTO有一个国际标准制定的原则规定。在国际和谐的过程当中,国际标准应该带来它们所许诺的好处,这样的标准的设计应该是透明的,包容的,包容各个利益相关方的。
2005年5月,中国代表团向WTO提出,知识产权问题可能会导致某些成员国采用某些国际标准的障碍,不利于国际贸易。中国代表团建议WTO应该考虑这个问题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同时要找到恰当的贸易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
此后,中国代表团也利用几个机会进一步地解释自己的立场,也对进一步澄清要求做了问答。在去年所完成的TBT文件的附录一里面可以看到中国的提案和背景的介绍。中国代表团在2007年3月又提出了新的意见。
杰克•谢尔顿(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化战略主任):
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共同专利政策
创立标准对于全世界的技术革新非常有效,所以现在标准化国际组织的工作实际上对于这个领域是至关重要的。ISO、IEC、ITU的单一专利政策的核心实际上是披露,也就是说告诉人们你具有一个必要专利,谁来做披露呢?所有人在道德上有责任来宣布他们拥有一项专利。什么时候披露?从一开始就应该这样做,也就是说标准在开发的过程中、早期阶段就应该来做这个事情。如果别人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标准,不知道你们是不是必要的标准,那就会遇到问题。我们鼓励各方能够越早宣布、披露自己的专利越好。
使用授权实际上自身是一种互惠过程,另外持有者还可以说自己不愿意许可授权,因为我们现在有开源、有免费使用的操作。有些人、有些公司不愿意让别人这样来使用他的专利权,那他就必须告诉别人,清楚地说明这一点。
我们有标准化的表格,可以说明你们打算授权哪种专利使用权和你的联系资料,理想的是还有一张专利声明清单。如果我们看看涉及专利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发表声明表之后会怎么办。如果要是事先有许可协议,实际上这没有什么变化会发生,因为要是有这样的许可协议,本来就准备授权别人使用专利。但是如果要是宣布披露了我这个专利权之后不准备授权别人来使用我的专利,相关的技术组织就会来采用行动进行记录,要求有关方撤销对这个专利权的使用。
三大标准化组织不能提供关于专利权有效性的证据,或者范围信息,实际上能提供的是那些专利所有人。我们不是专利组织,只是标准化组织。我们没有大量的专利律师来支持做这件事,所以我们没有职权来验证、搜寻各方所有专利所有人的声明,所以有关各方要想决定这个专利权所有人的声明是否真实有效,他们自己要做这件事。另外,所有授权许可的谈判都应该是有关各方、有关组织在我们的标准化组织之外进行,标准化组织不参与这些授权许可的谈判。
焦点之一:对当前体系的评价: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让标准化与知识产权彼此共赢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司长秦海言简意赅地总结了知识产权现在的发展状况,他如果各利益相关者的力量能够汇集到一起,使得标准和知识产权彼此共赢、共同获益,就能让地球上每一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秦司长从个人的角度,呼吁通过平凡的对话,通过把握时代,特别是技术进步的轨道,为人类生活的地球制定一个走向发展的、能够让人人受益的知识产权和标准的政策体系框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因素。一个特定的因素就是不能泛化或弱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过于泛化或弱化会使权利人失去权力,这有一个度的问题。第二个在发展的进程当中我们要考虑到技术水平差异的不断缩小、人力资源或者说人力资本差异的不断缩小以及对我们全球所面临的相应的发展走向的认识和预期的不断缩小等。第三个理由,无论是对大型的知识生产者还是技术的提供者,他们作为整个社会科学发现和技术应用的利益相关者,如果不去关注全球利益,他们所能够获得的回报可能达不到大型的知识生产者和技术供应商应该追求的利润回报。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领域的欧洲标准化——为什么区域标准如此重要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标准计划部主任约翰•凯切尔主要介绍了CEN工作的情况,他从五个原因和六个理由方面为人们解惑释疑,明确了区域标准的重要性。
针对欧洲的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标准,人们普遍存在五种疑惑——所有ICT标准都必须是全球性的;CEN在欧洲自行其是,而不管世界的其他地方;欧洲的标准化是由政府当局推动的,而不考虑行业的需求和市场的需求;欧洲的标准化代表了既得的利益,受欧洲委员会的影响,受既得利益的影响;欧洲的标准化非常官僚而且反应迟缓。
约翰•凯切尔对这些疑惑分别给出了耐心的解释,并认为欧洲的区域标准行动有六大理由。比如,有些标准化活动越靠近应用越意识到地区标准的重要性,必须要考虑真正用户的真实需求,因此就需要欧洲的标准来支持欧洲的监管,来支持跨国界的业务或服务的标准,这样的话可以减少贸易的阻碍,同时也可以支持政府监管。标准必须要考虑文化的、社会的、道德的跟语言的因素。
标准化面临的挑战
美国俄勒冈大学政治学教授苏麦德从独特的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大概20多个问题,引起了入会者的兴趣。大家最为关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自贸区谈判的迅猛发展过程中,美国扮演了一个很差的角色,因为这使得全球各国从开放的体系向分割贸易体系后退,这确实对标准化的互操作性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挑战。另外一个问题是新兴经济体和新兴大国日益关注知识产权和标准的中长期发展,它们首先对改革和改变现存的国际标准化机制有着浓厚的兴趣,而且它们更有趣于参与现行的标准化机制,或者找一个新的更符合它们利益的机制取代现在的机制。第三,标准化中的体制建设和治理规范问题,全世界不同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标准化机制非常不满。为了能让市场和政策产生更好的效用,大家正在思考是不是应该利用现存的框架,还是应该设立一种新的标准化治理框架。
专利许可、标准化与反垄断的三角关系论
复旦大学法学院张乃根教授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专利许可、标准化与反垄断方面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第一是专利许可、标准化与反垄断三者关系的一个理论与实践问题。专利许可处在一个三角的底线,这是考虑问题的一个出发点。标准化和反垄断是在三角形的两边,并且由于专利许可的缘故,使原来相互之间没有关系的标准化与反垄断在三角形内交叉。第二是三者关系在美国、欧盟、中国和国际组织目前的一个制度情况。第三个是WTO体制下的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问题。
从对这三个问题深入细致的分析可以看出:专利许可、标准化与反垄断的关系是21世纪中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最重要、最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之一;从体制上处理好专利许可、标准化与反垄断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和各国各地区政府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政府在WTO提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可能性和普遍性。
在历史的重负之下,有一种IPR的新的殖民主义
安迪•格鲁夫先生从历史的视角分析了如何为标准和知识产权提供一个更加平等的竞技场。中国曾经受过殖民主义的侵略,因此中国现在比较强调专利的自主拥有。当然有些发达国家加大研发投资的力度,因此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比其他利益相关者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他们对资源的控制也就更强。现在我们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谁先发现新的技术谁就可以获得专利,有点像新的殖民主义。我们可以说现在有更加平等的竞技场,大家都可以注册专利,在世界的各个地方都能这样做,虽然有的人由于历史的背景会短暂地拥有某些优势,但这种优势迟早会被慢慢拆掉。要想竞技场更加公平,就要看这些标准能够为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带来多大的收益,多好的技术,能够有多大程度的技术革新。
推进标准化合作,促进全球产业发展
作为企业代表,中兴公司负责谈判许可和标准事务的总监任英菊女士从自身丰富的实践经验出发,介绍了在标准化合作当中的“新全球主义”以及“新全球主义”和“旧全球主义”之间的区别;另外,她也介绍了标准化合作的四种类型;就现在标准化合作当中存在的问题阐明了自己独到的观点;最后她呼吁企业要积极地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也希望政府能在WTO框架下关注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替企业说话。
她认为要有效解决目前标准化合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就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通过国家立法,借助WTO/TBT/TRIPS等国际平台,完善标准化合作相关的法律体系,甚至是形成国际统一的标准法律法规体系,为国际标准化活动奠定法律基础。其次,完善各类标准组织中标准制定工作体系。第三,进一步调整包括知识产权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标准政策,构建合理、开放、均衡的标准化政策空间。第四,后发展国家及其企业应积极投身参与国际标准化合作,不断利用和改善规则。
焦点之二:标准化中的合作优势
标准化促进合作优势
SUN公司执行副总裁、亚太区主席克劳福•贝弗里奇先生认为标准的执行和标准化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特别是把标准化作为国家一项公共物品提供的话,政府有重要的职能。过去标准是作为合作的一种工具,它主要是由工程师用来做工程的构架或者技术构架,来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标准化现在用于战略用途推动不同利益集团的合作,产生合作优势进而提供市场优势。在未来我们将会进一步探讨如何产生更多的合作优势,我们尤其应该探讨中小企业和大的全球化企业,还有国有企业之间如何运用他们自己的技术优势来进行合作。产业该如何联合起来一起创造巨大的市场目标。标准化的合作实际上是一个比较随机化的行为,它与经济和政治、还有贸易的目标密切相关,它也服从国家利益。
到底谁是标准制定的主体
安德鲁•温特站在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的立场上,提到了很多中美经贸关系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一些重要的活动,包括中美高层战略经济对话活动等,在这些活动当中中美之间如何鼓励创新,提倡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都是重要的议题。
她认为政府应当让企业来自行决定它们的商业协议条款,标准化组织在发展和标准制定方面的竞争也应当是自主进行的,而不应该让政府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谈论到具体的商业问题时,应该由企业来做,而不是政府要求企业怎么做。这样才能够使社会得到一个最佳的标准。也就是政府要能够对自己参与标准化过程中的角色有所限制,自我约束,这样才能使社会得到一个最佳的标准,将来对于消费者也是有好处的。
标准本质上限制创新
联合国大学/马斯特里赫特创新与科技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高适说:我并不是说标准会把创新锁定,标准会提供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里面你不能超越标准来进行创新,这是标准的特性,当你有标准的时候,就有一种路径依赖性,就可能会被锁定。这样的话就会有一种自然垄断的惰性。当然标准也有它的益处,E—mail协议语言过去5年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E—mail还是发生了进步,如果有一种协议语言存在,能够使3亿人收到你的邮件,这比协议语言做更新更加重要。大家都在使用同样的技术,这样就可以围绕现有的电子邮件协议语言去创造新的服务,否则你会失去这个市场。
标准提供了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加以创新。标准中创新只有标准的控制者才能实现,这会防止他人的创新超越标准。
如何平衡利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
欧洲通讯标准协会律师顾问迈克尔•费罗利克说:标准化在经济发展中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市场信息和通讯的技术。我们制定标准、目标,同时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知识产权标准是私人所有的东西,但是标准却是集体拥有,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引发了许多冲突,最主要的冲突来源是官方在制定标准的时候,获取知识产权的技术的方式,在政府采取某种标准之后,知识产权所有方就要求付出高额的版权使用费用。
因此,对所有的标准开发组织来讲,要解决这个冲突就必须平衡双方的利益。知识产权所有者需要能获得拥有知识产权的好处,而第三方则可以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保障公众的利益。
焦点之三:标准化未来的发展方向
知识产权推动国家创新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庭的法官伦德尔•瑞德在演讲中强调了知识产权对于国家创新的推动,他说:因为一个国家的前途与它的创新、技术的决策有重要的关系,世界经济是由新的产品、是由进步的解决方案来推进的,因此中国的力量将取决于它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以及在鼓励竞争方面的决策。实际上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间并没有矛盾。
而知识产权保护会扩大公共领域,它通过鼓励,创造新的产品、创造新的解决方案。他在举出美国联邦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判例之后总结: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协调,当中要有恰当的执法,包括法院的执法也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的努力,这样才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的保护,同时也可以保护竞争。而这之间并不是非得有冲突不可的,既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的保护,也可以保护经济的创新过程,也可以保护全部标准制定过程。
中国企业需要反垄断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商务部WTO竞争政策专家组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晓晔研究员的发言以德国的一个案件的判例作为开始。她介绍这个案件的起因是德国的化工企业商议在这个行业要做一个标准化的垃圾桶。这个过程中有四大企业为了实现标准化做出过努力,其中有一个企业的技术标准被选为这个行业制造塑料桶的标准,其他企业的产品如果不符合这个标准在市场上就不能够卖出去。一个意大利的企业也想生产和销售这种垃圾桶,但是它和那些企业要求付费许可但被拒绝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意大利企业就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了这种产品,专利权人就认为这种行为是侵犯了知识产权,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德国联邦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法和反托拉斯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是两个不一样的法律制度,当然这两个法律制度在功能上有互补性,但是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原则上不能够成为使用竞争法的障碍,也就是知识产权法不能够阻碍法院对知识产权进行强制许可。德国联邦法院做出了这个案件的判决,它的前提条件是德国有一部反对限制竞争法,而且德国的反垄断法,无论是法规还是执法都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中国,中国目前可能没有能力来解决这个案件。法院现在可能非常难按照反托拉斯法的思路来处理这样的案件。中国的企业需要有反垄断法保护自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政府的政策应该保护创新
商业软件联盟亚洲区软件政策事务总监吴少雄介绍说:BSA是一个非盈利的组织,有很多的成员,包括英特尔、思科,还有Mcafee、还有SAP,这些公司形成了一个政治委员会来跟政府进行对话,通过BSA的努力,努力寻求与政府达成一些共同点,以形成政府的政策。
政府应该扮演一个调解人、调控人的角色,但同时也是消费者。政府作为一个用户时要考虑操作性的问题,这是实际的需求,而不能单纯从政府的角度来考虑。在作为用户的角度来考虑,政府就不能带有更多的官方色彩。
政府的政策应该是保护创新,推进经济的进步。我们现在听到市场上很多倡导者,有的人觉得只要有一个平台就会有很多的外国公司进入,其实标准也给本土公司提供了机会,让它们到海外去。标准是帮助公司的扩大,虽然不是你自己的标准。
建立合理的专利池制度势在必行
北京大学的张平教授在发言中提出:在许可制度的演变过程中,要追求一种高效率的许可、低成本的许可,所以伴随着这样一种战略,专利池也就诞生了。最优化的技术不一定是最先进的技术来制定标准,但是如果都是把专利技术或知识产权的技术融到技术标准当中,可能就会使这个标准的使用成本增加,产品价格就提升。这个时候消费者承担的压力就会增大。
专利池诞生也是它的必然,很多专利权人放在一起进行联合许可,专利池本身是一个促进竞争和鼓励创新的一种有效的制度,而且入池的专利应该是必要专利,必要专利应该是有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机构去进行评估,但是目前的专利池的构建并不是这样的一种理想状态。所以,在中国建立一个合理的专利池制度势在必行。
焦点之四: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政策的领导者
中国应该加强与各方在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说:在知识经济的时代鼓励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为此不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各国、各地区都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任何权利对于义务而言都应当以社会的认可为前提或者基础。维护全人类的权利是必要的,但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是鼓励创新,这个在研讨过程当中知识产权设定的终极目标是这样,保护权利也就是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的取得,知识产权也是如此。滥用知识产权,则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违反了权利设置的目的,以不正当的方式来行使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这种形式下,中国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缺失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愿意加强各国各地区之间在这一领域的合作,积极通过对话和借鉴先进经验在弥补立法空白的同时,初步发挥现有立法的作用,同时进一步提高并增强包括政府、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应对能力,努力实现全力保护与禁止滥用之间的平衡。
妥善处理好标准与产业的关系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司长闻库在演讲中提出: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题,标准组织为平台,产、学、研、用结合的机制。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加强创新,使它们认识到标准工作是它们工作的一部分,力争在关键的技术上有所突破,对标准有所贡献,使它们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加强标准中引入知识产权的标准研究,妥善处理好标准与产业的关系。要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也要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对竞争形成的阻碍。在标准方面不能闭门造标准,要继续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国家和地区性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国际化的活动。
各部门联动制定合理有效的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局司长尹新天说: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标准化之间的关系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这是中国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反垄断和滥用专利权,一般情况说凡是反垄断的行为,也就是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些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但是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因此滥用专利权的概念要大于反垄断的概念。国家知识产权局会非常积极地来参与来促进在我们国家对标准化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方面,形成合理的、有效的一套规制的制度。
要以积极的态度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国际贸易可持续研究发展中心(ICTSD)大卫•维瓦斯在发言的时候说:知识产权是一个工业产权的政策。如果没有政府法规的话就不存在知识产权政策的问题,那就只是一个商业秘密的问题了。所以对于很多国家来说,人们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时,都是以一种非常怀疑的态度来看。上个世纪知识产权在不断地进行趋同化,而且现在基本上大多数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都加入WTO,都积极地履行与WTO相关协议。
谈到竞争的话题,有的是为了限制竞争,有的是为了使自己占据一种优势,我们会看到总有一种相互调整立场的过程,也就是说现在大家讨论的问题是在变化,现在的力量对比也在发生着变化,这种调整的过程并不是我们应当感到恐惧害怕的一个过程,因为变革并不一定总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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