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化”是《SPS协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区域化是指认可一个出口地区(一国全部或部分地区或边境毗连地区)无疫病或病虫害(或者影响很小))。《SPS协定》第6条规定了适应地区条件,包括适应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 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适应产品的产地和目的地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特点,无论该地区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在评估一地区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特点时,各成员应特别考虑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程度,是否存在根除或控制计划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可能制定的适当标准或指南。
2. 各成员应特别认识到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对这些地区的确定应根据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控制的有效性等因素。
3. 声明其领土内地区属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出口成员,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便向进口成员客观地证明此类地区属、且有可能继续属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为此,应请求,应使进口成员获得进行检查、检验及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机会。
实施“区域化”的关键在于对出口地区病虫害状况的认可。1999年,SPS委员会在对《SPS协定》实施情况的第一次回顾中指出,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认可对农产品贸易极其重要,而成员在认可过程中时常面临困难。2003年6月,委员会对《SPS协定》第六条中关于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认可的相关问题发起广泛讨论。2005年6月,委员会在对《SPS协定》实施情况进行第二次回顾时指出,应针对第六条的有效实施制定一项决议。于是,成员相继递交了各种提议,委员会也进行了广泛讨论。
实施区域化的非约束性指南草案是在新西兰的协调下,由几个成员组成的小组经过约一年时间制定,并在SPS委员会历经五年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由新西兰代表该小组提交给SPS委员会,希望形成决议。该小组提议世贸组织成员就一国或毗连地区病虫害状况的认可程序达成一致,并对进口成员和出口成员认可病虫害状况的步骤提出了建议。
在2008年4月1日SPS委员会召开的非正式会议上,制定该指南的小组的一些成员对指南中“不当延迟”相关规定表示失望,认为其在避免认可“不当延误”时的力度不够。其他一些成员则表示,应该接受该指南,以便更快将其付诸实践,其存在的不足可在将来实施过程中逐步修改。到2008年5月15日(即最后期限)为止,该决议未收到反对意见,开始生效。
该指南参考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提供的相关信息,旨在提高进口与出口成员之间的透明度、信息交流、可预见性、信心和可信性,为成员实施《SPS协定》第六条提供帮助。在指南实施的36个月以内,委员会将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第一次回顾,并视情况进行修改。
以下是促进《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六条实际实施的指南(文件号G/SPS/W/218 2008年2月25日)
促进《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六条实际实施的指南
由新西兰代表其所在的第六条讨论小组提交
作为参与第六条讨论小组成员的代表,新西兰希望提交以下提议供委员会考虑。该提议对参与小组讨论的成员的立场无任何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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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六条实际实施的指南
形成决议的提议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考虑到《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12条第一段;
回顾其在1999年对运作和实施协定的审议中认识到,适合区域条件,包括对病虫害非疫区和对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认可,对农产品贸易及其重要,并且认识到成员在实施协定的第六条时面临困难;
回顾其在2003年6月的会议上,委员会对第六条中与认可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相关规定有关问题发起广泛讨论;
回顾其在2005年6月的会议上,对协定实施情况进行第二次审议时,委员会认识到,应该针对第六条的有效实施形成一项决定提出建议,以成员提交的各项提议和委员会的讨论作为出发点;
考虑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在为促进第六条的实际实施时,制定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所作的工作;
认识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在回应委员会要求的技术和行政指导时的建设性态度;
决议如下:
1. 该指南旨在通过提高进出口成员之间的透明度、信息交流、可预见性、信任和可信度,为成员实际实施第六条提供帮助。指南并不试图重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成员提供的技术和行政指导;
2. 该指南不会增加或剥夺协定或世贸组织的其他任何协定所规定的成员已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为协定本身提供任何法律解释和修改。指南对成员决定自己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的合适水平的权力无任何歧视。
3. 委员会将对指南定期进行回顾,并根据协定的实施情况和指南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修改。委员会应将在采取指南后的36个月以内,对指南进行第一次回顾,并在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回顾。
一、总则:
4. 进口成员应公布其对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认可基础及一般程序,包括评估这些请求所需的一般信息,及负责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认可请求的联系点。
5. 成员在认可过程中不得有“不当延迟”。
6. 对不同成员实施认定程序时,不得有歧视。
7. 成员应努力保持认可过程各方面的透明度。
8. 依照协定第六条所作的决定,应根据进口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的适当水平,考虑出口成员动植物检疫系统的力度和可信度。出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应能表现出自己在免受特定病虫害方面的能力,从而增强进口成员的信心。
9. 进口成员应考虑与出口成员机构相关的所有知识和以前的经验。
10. 出口成员重新提交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认可要求时,进口成员应该考虑其以前提供的所有信息,只要出口成员证实这些信息仍有效。
11. 出口成员向进口成员提交多份请求时,应标注请求中的优先项目,供进口成员考虑。
12. 出口成员如果要求进口成员提供认可程序的相关信息,进口成员应予提供。
二、 初期讨论
13. 进口成员应与出口成员就请求进行讨论,说明认可的常规程序、提出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认可请求所需的一般信息
14. 在这方面,讨论需特别说明:
(1)进口成员在对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认可请求进行评估时采取的常规程序;
(2)评估认可请求时所需的一般信息;
(3)与请求相关的信息交流程序,包括联系点、使用语言(应至少包括世贸组织官方语言中的一种);
(4)如有可能,应提供完成认可程序的预期时间表。
15. 讨论应在合理时间内展开,通常是请求提交后的90天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
16. 讨论过程中的一些说明,如果必要,应由进口成员适当记录,并传给出口成员,以避免常规程序中可能产生的误解。
17. 进口成员因资源有限而无法对新请求进行评定时,可将讨论延迟一定时间。决定是否延迟讨论时,进口成员因考虑相关因素,特别是:
(1)收到的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认可请求的数量;
(2)出口成员提交的多项请求中的优先项目;
(3)对新请求展开工作的能力。
18. 进口成员依据该决议的第17段延迟讨论时,需通报出口成员并对延迟做出书面解释。
三、评定程序的典型执行步骤
19. 成员有主权决定自己对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认可请求进行评估的程序。以下是依照第六条作出决定的典型步骤:
步骤(1):出口成员要求程序和/或认可的信息
20. 出口成员可在正式提出认可请求前,向进口成员要求认可所需信息,也可在提出认可请求时要求所需信息。如果是提出认可请求时要求所需信息,出口成员可同时把自己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状况和认可请求传达给相关贸易伙伴。
21. 认可请求可与科技支持信息一并提交。科技支持信息包括对该地区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相关国际认可。为保证透明度,出口成员应指定机构和机构中的某个人作为该请求的联系点,同时要求进口成员设立联系点。
步骤(2)进口成员解释要求
22. 进口成员解释其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认可请求的评估要求和程序。例如,进口成员可以设计一份特定的调查问卷。
步骤(3)出口成员提供文件
23. 出口成员提供与进口成员要求相符的文件。如果可行,出口成员可以提供支持信息,表明其设定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程序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出口成员也可向进口成员提供进一步信息,帮助其作决定。
步骤(4)进口成员对文件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可要求出口成员进一步提供信息
24. 进口成员向出口成员确认已收到其提供的文件。进口成员对出口成员提供的文件进行评估,并将文件的恰当性反馈给出口成员。此外,基于正在进行的评估所获得的结果,进口成员可表示是否有必要获得进一步信息或进行实地确认。
步骤(5)出口成员对反馈做出反应
25. 出口成员按照进口成员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说明、进一步信息和修改。
步骤(6)进口成员对进一步提供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估,如有需要,可向出口国寻求进一步的说明
26. 进口成员评估出口成员进一步提供的所有信息,并依照步骤(4)向出口成员提供进一步的反馈。如果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则重复步骤(4)和步骤(5)。
步骤(7)进口成员进行实地确认
27. 如果可行,进口成员对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认可请求的支持信息进行实地确认。实地确认的内容特别包括:相关监管机构的行政结构;它们为防止、控制和消灭病虫害所实施的项目。出口地区的动植物检疫系统的力度和可信度也可以是评估的内容之一。
28. 进口成员向出口成员提供实地确认报告。
步骤(8)出口成员对检查报告做出反应
29. 如果检查报告中有要求,出口成员须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其他信息和修改
步骤(9)进口成员做出决定
30. 进口成员对出口成员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后,如果决定不认可出口成员为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需向出口成员提交该决定的技术证明,以便出口成员对其系统进行修改,从而适应下一次提出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请求时应满足的要求。
31. 进口成员对出口成员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后,如果决定认可出口成员为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或法律措施,推动与出口成员之间的贸易。如有必要,进口成员应修改现行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例或增加新条款,来支持其对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认可。此外,进口成员可把修改后或新增的条款公布,接受讨论。
四. 快速程序
32. 进口成员可决定是否采用快速程序对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认可请求进行评估。快速程序可能跳过进口成员对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进行认可的常规程序的一个或多个步骤,或一个步骤中的某些部分。决定是否采用快速程序时,进口成员应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国际组织对出口成员已有官方评定;
(2)以前已被进口成员认可为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地区突然爆发病虫害;进口成员依照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判断出口成员的病虫害状况回复到以前状态;
(3)进口成员因现行贸易关系,已熟悉出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服务机构和操作;
(4)以前未通报有病虫害发生,进口成员认同出口成员实施的监管程序和活动表明其不存在病虫害现象。这些情况下,出口成员所在的领土应被认为是病虫害非疫区。
五、监控
33. 委员会将在例行会议的常设议程项下监督第六条的实施情况。委员会鼓励成员通报以下情况:
(1)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认可的请求
(2)决定是否认可某一地区为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
34. 委员会鼓励成员分享实施第六条的经验,并向感兴趣的成员提供相关背景信息。
35. 秘书处应根据第33段和第34段提供的信息,就第六条的实施情况向委员会准备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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