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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议题

  公共议题是成员为便利TBT、SPS协定的理解和执行而进行的讨论。这些讨论可以为今后协定的修改提供建议。

  (一)TBT委员会公共议题讨论情况。

  TBT协定规定每三年就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审议,以便提出修改协定的建议。三年审议讨论过程中将提出一些便利协定执行的问题,并在公共议题项下进行讨论。目前讨论的主要议题包括:良好规制实践(GRP)、国际标准界定、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援助等。

  1.关于GRP问题的讨论。

  TBT委员会以往一直注重全面维护自由贸易,近年来工作重心调整为尊重各国规制主权,积极推动国际规制合作,为此,TBT委员会加快了GRP工作进度,起草了“良好规制实践:自愿性机制与相关原则”(简称GRP机制原则)文件(见附件)。该文件是指导性文件,是各国国内规制良好做法的汇总,包括了国内规制措施从拟议、立项、公布草案、征求评论意见、修订、废止全过程。其中包含很多高于和细化TBT协定的要求,如透明度做法、关于行政措施审查的标准如必要性测试等。该文件对于优化国内规制体系和做法,防止贸易保护措施有积极的作用。TBT委员会拟于近期在TBT委员会例会上通过该文件。

  2.关于国际标准界定讨论。

  TBT协定本身对什么是国际标准没有明确的界定。在TBT委员会的讨论中,欧盟主张按照列举法明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为国际标准。美国主张按照原则法,即根据TBT委员会2000年关于制定标准应该遵循的透明、开放、公正、协商一致、有效相关及关注发展六项原则界定国际标准化组织。由于美欧之间冲突太大,目前难以达成一致。

  3.关于合格评定问题的讨论。

  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欧盟试图推行其企业合格评定自我声明。我国等发展中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管理水平无法满足欧盟的要求。例如,根据欧盟CE标志管理规定,纳入强制认证的低风险产品实行合格评定自我声明,企业自行声明产品合格后即可上市。在我国,纳入强制认证(如CCC认证)的产品均需获得政府指定机构的认证后才可上市。

  4.关于“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

  针对专利人将其持有的专利纳入标准可能导致的专利阻挠标准实施和专利费累加问题,中国于2005年提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国际反响,但由于美国的阻挠,最终没有形成结论。有关讨论情况已记入TBT委员会三年审议报告。

  (二)SPS委员会公共议题讨论情况。

  1.关于私营标准的讨论。

  SPS委员会从2005年6月第35次例会开始讨论私营标准问题。经过长达6年的讨论,于2011年3月通过了《私营标准行动计划》,要求SPS委员会就SPS相关私营标准制定工作定义;并与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WTO其他机构、以及各自境内的私营标准机构加强沟通交流。

  2013年6月的例会上,中国联合新西兰向委员会提交了“与SPS相关的私营标准”工作定义的联合提案。2013年11 月,SPS委员会成立“与SPS有关的私营标准工作定义电子工作组”,中国和新西兰任联合主席。经过工作组讨论,初步达成私营标准工作定义提案,作为委员会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2.关于临时磋商程序问题的讨论。

  自1995年开始,SPS委员会在对《SPS协定》的审议中,一直在开展如何实施协定12.2条关于“临时磋商或谈判”的讨论,并根据成员提案起草了“临时磋商程序”讨论稿,但成员对于“程序性质(强制性或自愿性)、透明度和保密条款、协调人的作用、时间框架、与非农谈判的关系5个关键问题分歧一直较大。2012年10月,委员会成立电子工作组,由瑞士担任主席,在充分平衡成员意见后,于2013年9月修改完成“临时磋商程序”第7稿,供成员讨论通过。在2014年3月的例会上,仅有印度对程序第7稿提出反对意见,并提出多项待澄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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